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清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段淑红申请执行耿双朝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淑红,耿双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段淑红,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清河县华家那村,身份证号:130534198703286620.被执行人:耿双朝,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清河县耿庄村,身份证号:130534198606116611.段淑红申请执行耿双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清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耿双朝给付段淑红子女抚养费2457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耿双朝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段淑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田同彬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