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6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简丽萍、何旺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丽萍,何旺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丽萍,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旺宜,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旺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543.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