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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季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林富,刘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83号申请人季林富,1955年3月4日,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刘四平,34岁,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东大七号村申请人季林富诉被申请人刘四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季林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四平驾驶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刘四平驾驶的×××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如需要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