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行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义与鞍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行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义。上诉人赵义因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的(2013)3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合法并维持,因此起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赵义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赵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2013年4月4日上诉人收到(2013)3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2013年4月8日上诉人向区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区法院一直不给立案。2、区法院和海城法院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九条、十条、十四条的相关规定。3、一审行政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书认为裁决书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合法并维持,因此起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但裁定书看不出依据哪个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合法并维持,此裁定书依法无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请求中院依法提级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规定,重复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所诉的(2013)3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东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了鞍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出的(2013)3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鞍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述事实,针对上诉人所诉的行政裁决,法院已经进行过实体审理,且经过一二审判决维持了该拆迁裁决,该行政裁决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羁束,起诉人对此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不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新宇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