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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283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XXX,苏州市吴中区郭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钟芸,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芬,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为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芸、潘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自结婚至今其为被告还赌债已有一百余万元,且屡教不改。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沈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是外面有女人才要离婚。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其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丧偶再婚,被告系离异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不久,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导致被告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和原告为被告还债,原告及被告亲戚曾多次规劝,被告亦三次保证不犯,但事后仍难以改正,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6年4月27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就苏E北京现代轿车1辆、苏E北京现代轿车1辆、苏E东风牌小轿车1辆的估价达成一致意见,分别为12万元、3万元、8万元。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被告举证材料和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原、被告经短暂时间结识即结婚,婚姻基础较差;但婚后十多年的夫妻生活表明,原、被告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然而,被告多年赌博已成性,屡教不改,家庭经济安全因此受到了威胁。原告据此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按价值均等分割,同时适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合法权益。被告申报的拆迁利益及安置房分割,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无法一并处理,权利人可另行处理。原、被告各自申报的债务,对方不确认,权利人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张某处的苏E北京现代轿车1辆、苏E北京现代轿车1辆归原告张某所有;现在被告沈某处的苏E东风牌小轿车1辆归被告沈某所有。三、原告张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沈某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