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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辩护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宋某某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同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又提起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同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本案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忠代理审判员  左娟娟代理审判员  齐建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