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1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学胜与张建堂、肖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胜,张建堂,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张建堂。被执行人肖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胜与被执行人张建堂、肖健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沧民初字第65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