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忠海与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海,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116号原告:刘忠海。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高速公路北四辽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庄国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光,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忠海与被告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忠海于2016年6月28日以已经与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海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海撤回对被告吉林新伟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忠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潘立国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