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09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本院执行刘某某罚金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5)乌达刑初字第000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正在服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刑初字第00078号判决书对刘某某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