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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秀华与马腾、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华,马腾,乔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04517号原告石秀华。委托代理人谭博,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腾。被告乔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华诉被告马腾、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腾、乔颖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腾、乔颖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石秀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