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秀华与马腾、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华,马腾,乔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04517号原告石秀华。委托代理人谭博,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腾。被告乔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华诉被告马腾、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秀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腾、乔颖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腾、乔颖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石秀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房屋一套、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福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贵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