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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盗窃罪1990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6年3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4月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到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运粮河东巷监狱家属院中单元1楼东户被害人于某家,使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将防盗门打开后,入室盗窃现金700元,一条项链和一个耳环等物品(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型号,无法鉴定价格)。赃款自肥。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被害人于某陈述,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案发地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