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鲁君丹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鲁君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通化市。负责人王岩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庆龙,该单位信用卡电子银行部客户经理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鲁君丹,汉族,住通化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被告鲁君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晓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