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圣国与李宗强、褚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宗强,方圣国,褚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宗强。委托代理人:杜宁,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婷,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圣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褚燕。委托代理人:许森林。再审申请人李宗强因与被申请人方圣国、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宗强申请再审称:李宗强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上加盖了蓬莱阁酒楼财务章,褚燕作为登记业主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对酒楼的债务承担责任。李宗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李宗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李宗强在借据上“担保人:马巨宝”字样后签名,其签名的位置符合担保人的情形,李宗强在与褚燕联系时的电话录音中也承认其担保人的身份,一、二审判决综合上述证据认定李宗强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李宗强认为其不是担保人,但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褚燕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经查,蓬莱阁酒楼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开办人褚燕已将该酒楼承包给王京经营,褚燕未在借条上签名,亦不认可该债务。鉴于出借人方圣国并未主张褚燕承担还款责任,故李宗强在本案中要求褚燕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李宗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宗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