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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邹兴和与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邹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兴和,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邹让,周华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953号原告:邹兴和,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被告:邹让,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周华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兴和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邹让、周华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兴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原告邹兴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