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25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陈尚贵,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