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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25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陈尚贵,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张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