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张建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802号罪犯张建良,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邵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200.6分,累扣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良在服刑期间,有多次违规行为,累扣38分,自交付执行以来未减刑,近期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良在执行期间,有重大违规表现,依法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到其近期表现较好,且久未减刑,为鼓励其改造,对其酌情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