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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宝弟与被执行人张军、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弟,张军,王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15号申请人吴宝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芳,女,汉族。申请人吴宝弟与被执行人张军、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7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2016年元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31日以前,被执行人王小芳分七次共清付案件款2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双方约定2016年12月底清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恢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