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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巍山县人。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萩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云L61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只某某、陈某甲、段某某、郑某某四人从下关返回巍山,准备到“甸中清真食堂”吃饭。17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巍山县甸中街清真寺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先与道路西侧杨某某户房屋碰撞,后冲入道路东侧马某某经营的“甸中清真食堂”内,造成只某某当场死亡、房屋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只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云L61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只某某、陈某甲、段某某、郑某某四人从下关返回巍山,准备到“甸中清真食堂”吃饭。17时26分许,车辆行驶至巍山县甸中街清真寺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先与道路西侧杨某某户房屋碰撞,后冲入道路东侧马某某经营的“甸中清真食堂”内,造成只某某当场死亡、房屋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只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守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警经过、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3、查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的经过;4、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只某某因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死亡;5、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询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的相关情况;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扣押、返还的情况;7、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车辆停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车辆痕迹及肇事车停放情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只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不承担责任;9、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说明;10、自行协商协议书、收条、民事部分情况说明,证实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11、证人陈某甲、段某某、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只某甲、只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12、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1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概貌、痕迹及物品状况;1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肇事车辆的鉴定情况;15、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的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16、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验照片及告知书,证实被害人只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将检验鉴定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1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在主要情节方面相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朝华审 判 员  项用全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