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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玉春要求宣告胡玉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玉春,胡玉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民特2号申请人胡玉春,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胡玉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申请人胡玉春要求宣告胡玉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玉春与被申请人胡玉涛系同胞兄弟,1999年春,被申请人胡玉涛因家庭生活困难外出打工后,一直与家里断绝联系,经家人多方查找及向亲属询问,仍不知去向,现在已经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胡玉涛,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穆棱市八面通镇棱河委,失去联系时住所地为穆棱市下城镇义和委。被申请人胡玉涛与申请人胡玉春系亲同胞兄弟。被申请人1999年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玉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胡玉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玉春的关于宣告胡玉涛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玉涛为失踪人;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栋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