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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官军与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官军,赵永伟,张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官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永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召富,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官军与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15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