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官军与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官军,赵永伟,张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官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赵永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召富,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官军与被执行人赵永伟、张召富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15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艺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