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5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异与唐山和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异,唐山和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545号申请执行人江异。被执行人唐山和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汉族。法定代表人:陈和俭。本院在执行江异申请唐山和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异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0298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