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6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雪玲与刘小富、商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富,杨雪玲,商联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富,又名刘小福,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玲,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商联合,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上诉人刘小福与被上诉人杨雪玲、原审被告商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小福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小福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福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小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