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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蔡朝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637号原告:蔡朝岳,(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609028639)。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曾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朝岳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朝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朝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朝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朝岳承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