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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朱秀芬与黄有宽、姚先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芬,黄有宽,姚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芬,女,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有宽,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姚先锋,女,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秀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贵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黄有宽、姚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有宽名下有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房产一宗和桂A×××××号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但该被执行人的前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执行中进行处置。本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另案处置中,本案债权可通过参与分配得到部分清偿。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北执字第1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8600元及利息(含诉讼费462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黄汉萍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