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陶利丰、李霞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利丰,李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审47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风情大道3258号。法定代表人高锦耀,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陶利丰,农业户口。被申请人李霞玲,农业户口。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萧计生征字第[2015]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陶利丰、李霞玲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3月生育壹男孩,双方又于2012年8月生育壹女孩。据此,申请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陶利丰、李霞玲征收社会抚养费128786元的决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缴通知书》,在催告期限内被申请人亦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为征收款12878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征收数额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杭萧计生征字第[2015]第1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