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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冠华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冠华,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奎执字第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冠华,男,1957年2月1日出生,现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冠华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38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5)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