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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行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徐嘉彪诉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天津站治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2行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嘉彪。上诉人徐嘉彪起诉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天津站治安派出所未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并行政赔偿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津01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并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徐嘉彪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徐嘉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属于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未确定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天津站治安派出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内容或对象,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