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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胡桂田、李华、胡焱、张艺馨与东港市红莆苗木生产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田,李华,胡焱,张艺馨,东港市红莆苗木生产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田。申请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胡焱(曾用名韩旭)。申请执行人张艺馨。委托代理人张德峰。被执行人东港市红莆苗木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家波,社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专业合作社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