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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信廷英与季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廷英,季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信廷英。被执行人:季拥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公司。被执行人:临邑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