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丽与苏玉芹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莉,苏玉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753号原告:梁莉,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苏玉芹,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与被告苏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