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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丽与苏玉芹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莉,苏玉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753号原告:梁莉,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苏玉芹,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与被告苏玉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