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平凉凯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世文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凉凯顺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凉凯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建新,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文。再审申请人平凉凯顺建材���限公司(简称凯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世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凯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凯顺公司与袁建军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凯顺公司对袁建军的赔偿属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不属于工伤赔偿,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袁建军的赔偿属于工伤赔偿缺乏事实根据。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十一条规定:雇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凯顺公司起诉李世文向其追偿赔偿袁建军的31000元经济损失合理合法。��时参照《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条: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综上,凯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世文提交答辩意见称:1.凯顺公司认为其与袁建军系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凯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用工不管是临时还是长期,均属于劳动关系。平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对凯顺公司与袁建军的纠纷调解处理时,调解处理凯顺公司支付袁建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性质就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袁建军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使自己受到��身伤害,凯顺公司就应当按照工伤的有关规定,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2.通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均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说法。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承担赔付责任是其法定职责,不能向他人转嫁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十一条规定的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案。《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征求意见稿,纪要中的观点至今尚未形成司法解释或法律文件,尚不具法律效力。李世文请求驳回凯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凯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袁建军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袁建军受该公司指派,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从事该公司所指派的工作遭受人身伤害,不管其提供的劳动是短期还是长期,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平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凯顺公司与袁建军的纠纷调解处理时,调解处理凯顺公司支付袁建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来处理的。因此,凯顺公司给予袁建军的赔偿是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遭受伤害,同时构成导致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凯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凉凯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代理审判员 岳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