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计桂兰诉被告宋琳琳、刘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桂兰,宋琳琳,刘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174号原告:计桂兰。被告:宋琳琳。被告:刘阔。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桂兰诉被告宋琳琳、刘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琳琳、刘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计桂兰撤回对被告宋琳琳、刘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张海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加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