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曾、钟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曾,钟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曾,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林君,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贺中玲,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上诉人梁曾与被上诉人钟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曾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6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梁曾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梁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梁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