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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江瀚林与吴继清、王翠群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瀚林,吴继清,王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瀚林,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继清,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翠群,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瀚林与被执行人吴继清、王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瀚林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0,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继清的银行存款36,400元,扣除执行费1,100元,余款35,3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瀚林。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继清、王翠群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江瀚林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庆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