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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潍坊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91行初18号原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于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季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49381601-5。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局长。负责人孙传平,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志刚,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长。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驻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8316-7。法定代表人刘曙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相汝,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裁决科副主任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征收以及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华兵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