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琴方与沈琴芳、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方,沈琴芳,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156号原告:林琴方。被告:沈琴芳。被告: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琴方与被告沈琴芳、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琴方负担。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