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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琴方与沈琴芳、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琴方,沈琴芳,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156号原告:林琴方。被告:沈琴芳。被告:万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琴方与被告沈琴芳、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琴方负担。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李启顺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