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芳与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芳,王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任芳,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志文,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芳与被执行人王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111250元、未受偿11125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姜靖峰执行员 张帅克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