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海宏、高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海宏,高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641-1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法定代表人:黄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宏,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县。被告:高丽,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宏、高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