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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沈桂华与金双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桂华,金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69号申请执行人:沈桂华。被执行人:金双明。申请执行人沈桂华与被执行人金双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桂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双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双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金双明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昌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