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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与宋忠南、宋小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宋忠南,宋小刚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874号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永宁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培根,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娟、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宋忠南。被告宋小刚。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诉被告宋忠南、宋小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忠南、宋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诉称,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被告宋忠南因交通事故受伤至被告处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65611元,现被告已经支付114500元,尚欠151111元。被告宋小刚系宋忠南之子,其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医疗费150640元,宋小刚作为欠款人签字。现两被告均未支付拖欠医疗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欠款1511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忠南、宋小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被告宋忠南因发生交通事故至被告处治疗,被告在治疗期间为其行动脉造影+栓塞术、膈肌修补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AO交锁钉),并采取其他措施为其治疗。治疗后,被告宋忠南于2015年3月5日出院,截止当日,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65611.99元,扣除其治疗过程中预交的114500元,尚有151111.99元未能支付。为此,被告宋小刚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有宋忠南因交通事故在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治疗,现尚欠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医疗费(住院号:201500928)计人民币150640.38元(以上欠款金额截至2015年3月4日10:30,宋忠南总住院费用265140.38元,预交114500元,最终欠款金额以出院时结算为准,金额大写:壹拾伍万陆佰肆拾圆叁角捌分,欠款人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蔡岐村委蔡岐村30号,欠款人:宋小刚(儿子),欠款人身份证号:宋忠南××,宋小刚××”。2016年2月26日,原告以两被告未归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欠条、出入院管理系统打印件、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宋忠南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原告处治疗,原告在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为宋忠南所受之伤履行相应治疗义务,宋忠南对此予以接受,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忠南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被告宋忠南在原告处诊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合计265611.99元,扣除被告预交的1145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用151111.99元,有欠条、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出入院管理系统打印件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宋小刚在欠条上作为欠款人签字,应视为债务加入,应当对欠条上载明的宋忠南所欠的150640.38元医药费用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向被告宋忠南主张剩余债权151111元,向被告宋小刚主张上述债权中的150640.3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忠南、宋小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忠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医疗费欠款151111元。二、被告宋小刚对被告宋忠南上述债务中的150640.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被告宋忠南、宋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