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劳动争议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阎爱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水屯。法定代表人:张继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国刚,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霞,该公司人事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爱平,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运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阎爱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首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已确认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但仍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该判决违反基本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及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首运物流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就裁决事项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各判项及金额均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现首运物流公司要求不支付阎爱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首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首运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首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