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127号原告贾某,女,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华某,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