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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建与张余伦、王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张余伦,王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97号原告:周建。被告:张余伦。被告:王碎娥。原告周建与被告张余伦、王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余伦偿还原告周建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碎娥对第一项诉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余伦与被告王碎娥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2014年3月5日,被告张余伦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分。以上事实由被告张余伦亲自签名并捺印的借款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余伦偿付利息至2014年5月4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付。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余伦偿还原告周建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余伦、王碎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112元,被告张余伦、王碎娥共同负担5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余伦、王碎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江加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