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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下城子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下城子镇,组织机构代码83060165-7。负责人李玉宝,男,主任。被执行人张山,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3)穆下商初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