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04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温岭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温岭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4795号之一原告: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通大厦8楼E座。法定代表人:潘豪,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蕾、李芳,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振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系负责人。原告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987元,减半收取3993.5元,保全费2749元,共计6742.5元,由原告温州华坤道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