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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谯某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某某,男,1995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被告人杨某某脱逃,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杨某某的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谯某某、王某某(分案起诉)窜至巴州区红碑路西龛段一居民楼下,由王某某望风,杨某某、谯某某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盗走周某某停放在该居民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川YJXX**的白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谯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谯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谯某某、王某某(分案起诉)窜至巴州区红碑路西龛段一居民楼下,由王某某望风,杨某某、谯某某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盗走周某某停放在该居民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川YJXX**的白色创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5元。同时查明: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谯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辨认笔录及照片。3.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4.鉴定聘请书、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巴区价认鉴[2016]18号关于被盗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申报表、机动车注册登记证。6.到案经过。7.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8.同案参与人杨某某的供述。9.同案参与人王某某的供述。10.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谯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积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谯某某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对其处罚。被告人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谯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娟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