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彭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05号罪犯彭鑫,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八月九日作出(2001)娄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彭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鑫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