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志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肖明建,董事长。上诉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冀华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0491民初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冀华公司诉金发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金发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诉争合同约定,若无法协商解决纠纷的,将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同时载明,供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而冀华公司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视为放弃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此,本案应由金发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查明,冀华公司(合同供方)与金发公司(合同需方)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9月29日和2015年1月19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三份合同的第十一条均约定:“解决与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将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供方地址均为“珠海市香洲区”。又查明,冀华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成立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原审法院认为,冀华公司本案的诉讼请求是金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三份《销售合同》,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三份合同均约定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条款。冀华公司住所地即“珠海市横琴新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冀华公司在合同上注明的地址与住所地不同,但从交易习惯及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综合考虑,“所在地”应涵盖“住所地”,冀华公司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真实意思。故对于金发公司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金发公司仍以原审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2014年4月24日,冀华公司向珠海酒店租赁珠海市香洲区作办公场所。2016年6月12日,冀华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内容:我司于2014年3月在横琴新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时受当时横琴区无相关的办公区域及无相应的配套设施影响,横琴新区管委会(当时为横琴镇政府)为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并保证相关企业顺利落户横琴区,由横琴镇政府出具提供注册登记地的相关证明并最终将我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至珠海市横琴新区。基于上述情形,自公司成立至今,我公司租用珠海市香洲区酒店房间用于办公,故案涉合同注明的我司地址即上述地址。另外,冀华公司无论从合同签订地或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并没有放弃约定管辖,选择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代表其放弃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本院认为,从冀华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说明,已阐明横琴新区管委会是为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并保证相关企业顺利落户横琴区,将冀华公司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至珠海市横琴新区。自冀华公司成立至今,冀华公司是租用酒店的珠海市香洲区作办公场所,即珠海市香洲区为冀华公司的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约定:“解决与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将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供方地址均为珠海市香洲区”。即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实际上选择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故金发公司提出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0491民初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