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冬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冬妹,欧阳琪,欧阳小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桂花园3-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6039-4。法定代表人:章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小明,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冬妹,女,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琪,男,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小明、郭冬妹、欧阳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红代理审判员 郭 琴代理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