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79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董事长。被告: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九鼎时代广场3号楼2-7-1,。法定代表人:邹江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顺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国洋